2026 年 8 月 12 日,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 (EU) 2025/40(PPWR) 正式生效。依據歐盟委員會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發布的指引文件 C/2026/3084,投放歐盟市場的食品接觸包裝須滿足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含量及總氟(TF)含量要求。適用范圍包括:已與食品發生接觸的包裝,以及在合理預期下將在零售、餐飲等環節與食品接觸的包裝。
按 PPWR 要求,各成員國須于 2027 年 2 月 12 日前 完成本國罰則立法并通報歐盟委員會。
德國執法動態
作為首個完成國內立法的主要成員國,德國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發布包裝實施法案 VerpackDG。依據該法案,投放不符合 PFAS / TF 限量要求的包裝,主管機關可處以 最高 10,000 歐元罰款,并可沒收相關貨物。
除行政責任外,德國國內法還設定了刑事風險:
· 違反 REACH 法規 (EC) No 1907/2006 附錄 XVII 及 POPs 法規 (EU) 2019/1021 附錄 I 第 A 部分相關禁令的行為,依《化學品制裁法令》(ChemSanktionsV) 視為刑事犯罪,可處 最高 2 年自由刑或罰金;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從重處罰。
· 使用未獲 (EU) No 10/2011 授權物質的,依《食品、消費品和飼料法典》(LFGB) 可處 最高 1 年自由刑或罰金;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或牟取重大經濟利益的,從重處罰。
高風險品類
(DPP)
結合既往監管案例與物質特性,以下品類應優先納入合規排查范圍:
· 一次性紙質烘焙杯(曾被比利時、挪威市場監管機構召回);
· 紙質吸管、燒烤烤盤紙等含疏水疏油涂層的紙制品;
· 蛋白粉等粉體食品包裝袋(近年已觸發美國加州 65 號法案相關和解);
· 其他經防水、防油、防污涂層處理的紙質或塑料包裝。
PPWR項下PFAS/TF限量
控制指標 | 限值
單一非聚合物 PFAS | 25 ppb
非聚合物 PFAS 含量之和 | 250 ppb
總氟 TF(含聚合物) | 50 ppm
關鍵合規問題
1. 歐盟層面是否公布 PFAS 物質清單?
根據歐盟委員會 2026 年 8 月發布的 FAQ,歐盟層面將不另行公布 PFAS 物質清單。但部分成員國(如法國)保留發布本國清單的權限,企業需持續跟蹤。
2. 是否可僅以總氟(TF)報告作為合規證明?
依據指引文件 C/2026/3084,歐盟委員會現階段接受總氟(TF)或總有機氟(TOF)檢測報告作為合規證據。但須注意,PPWR 并未豁免既有法規下的義務,食品接觸包裝仍須同時滿足:
· REACH 附錄 XVII 第 68 項(C9–C14 PFCAs 及其鹽類與相關物質)、第 79 項(PFHxA 及其鹽類與相關物質);
· POPs 法規附錄 I 第 A 部分(PFOS、PFOA、PFHxS、C9–C21 長鏈 PFCAs 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
· 塑料食品接觸材料法規 (EU) No 10/2011 正面清單;
· 成員國國內要求,例如丹麥第 681 號行政命令(針對食品接觸紙和紙板)。
3. 歐盟以外的跟進情況
英國北愛爾蘭地區已執行同等 PFAS 與總氟要求;瑞士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發布立法提案,擬采用相同限值,預定自2027 年 12 月 31 日起實施。
合規建議
1.開展產品盤點:梳理對歐出口的食品接觸包裝清單,重點覆蓋含氟涂層紙制品及高風險品類;
2.分層檢測:以總氟(TF / TOF)作為初篩手段,結合 REACH、POPs 既有禁令開展具體 PFAS 物質排查,避免重復投入;
3.跟蹤成員國動態:重點關注法國、瑞士等已表明立法意向的市場,提前應對潛在清單差異;
4.
對德出口專項管理:鑒于德國已明確行政與刑事雙重責任,建議對德出貨前完成合規證據鏈留存,確保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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