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5日,阿爾及利亞官方公報(第13期)于2026年2月15日正式公布了第26-97號行政法令。旨在根據2018年5月10日頒布的第18-04號法律(關于郵政和電子通信的一般規則)第143條的規定,明確電子通信設備 homologation(認證/核準)的具體條件與程序。
適用范圍與主管機構
法令規定,以下類型的終端設備、無線電臺或無線電裝置必須事先獲得認證:
為國內市場制造或進口的;
為銷售目的持有或投放市場的;
無論有償或無償分銷,或進行廣告宣傳的。
認證申請程序
申請人須通過專用電子平臺提交申請,并附上行政和技術兩份材料。行政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商業登記摘錄(如適用)、章程(非商業法人)、行政處理費支付證明以及取樣承諾書(見法令附件二)。技術材料包括設備技術規格、制造商符合性聲明、經認可實驗室出具的測試報告、測試實驗室的認可證明以及移動設備的TAC碼(由GSMA提供)。
對于進口設備,申請人需向海關部門申請提取樣品,并在取樣后5個工作日內將樣品交至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在2個月內完成審查并決定是否頒發證書。如拒絕,須說明理由,申請人可在30日內提出申訴。
認證標準與有效期
認證依據的適用標準包括:無線電頻率使用、電磁兼容性、網絡保護、健康與環境安全、用戶與操作人員安全,以及公共網絡的互操作性。具體規范參照國際電信聯盟(ITU)、非洲電信聯盟、阿拉伯國家聯盟頻譜管理常設委員會以及阿爾及利亞國家法規。
符合性證書有效期為5年。同一型號設備(相同技術特性和參考號,且來自同一制造國)在首個申請人獲證后,其他市場引入者無需重復認證,直接使用原證書。
標簽與市場監管
獲證設備在進入市場前必須加貼符合法令附件四格式的標簽。如無法在設備上粘貼,可貼于說明書或包裝上。認證機構將在其網站上公布已認證設備清單(包括型號、品牌、唯一參考號、TAC碼、制造國及證書有效期)。證書持有人及進口商、分銷商須接受認證機構或其他授權機構的監督檢查,隨時出示證書及相關設備。
豁免與過渡條款
以下情況免于認證:臨時入境待復出口的設備(用于專業、測試演示、生產、科研教學、體育、旅游宣傳或人道主義目的)。
法令同時規定:截至本法令公布之日有效的現有符合性證書繼續有效至其期滿;此前已提交的認證申請仍按原程序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第12-367號行政法令(關于RFID設備的規定)被明確廢止。
扣押設備的特殊處理
對于被扣押且無法按本法令規定認證的電子通信設備,將由電子通信、內政、財政和工業等主管部門聯合發布命令,以例外方式對其是否符合公認標準進行審查。
該法令的發布標志著阿爾及利亞電子通信設備市場準入制度進一步規范化、數字化,并加強了與海關等部門的實時信息交換。